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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6:06:41
[1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正义理念认为二者不可偏废,尤其是不能忽视社会的活力与秩序。[43]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要真正破除城乡壁垒,解决城乡矛盾,给农民以公平的国民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机会[25]。[12]在减贫实践中,通过对特定地区和群体的转移支付,能够增强其可支配的物质能力,这是对公平目标的落实。作为政策制作者,高层会基于宏观考虑安排部署工作任务,但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究竟如何,只有基层才能亲自体会。中国特色减贫道路的最大特征和优势是党的领导,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项国家权力分工参与。不仅来自国家机关,更来自执政党。
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的自然原因实际上为发达地区提供了较好的空气、水资源、气候等稳定的生态环境要素,为其他地区的民众提供了记得住乡愁的物质载体,为国家整体发展提供了青山绿水的物理空间。为此,有必要从下放的权力类型及其范围、下放决定的作出主体和程序、承接方应符合的条件等方面设计差异化的权力下放方案,并赋予其形式合法性。在诉讼结构上,裁判与追诉不分,发现犯罪后立案并对案件进行侦讯、收集证据又进行判决的是同一个或同几个官员。
而在礼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往往不清,是否违反法律以及是否需要受法律惩罚经常要用道德标准去评判,违反道德经常要受法律甚至刑法制裁。总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劳心者是礼治中治的主体,劳力者是礼治中治的对象,八议、官当就是特权法的典型。古为今用之用应是礼制的讲规则、重制度之精华,而不是礼义中的贵贱等级等糟粕。在法治社会,通奸(不论尊位与卑位或辈分高低)通常也是不道德的,但不属于刑事犯罪(与未成年人有性行为等除外),一般由道德舆论进行谴责。
由于社会等级秩序严明,人人活在礼的关系网中,任何人都有与其对应的上位者,绝大多数人也都能成为别人的上位者,因此任何违反礼制的行为都有人管(且就在身边),都可能被其上位者惩罚(最上位者之君主只受天罚)。在礼治社会中,社会权力更是发挥着极大的维护秩序之作用,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国家的部分管理职能,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在对象上,法治平等待人,礼治差别对人。一、礼治与法治的治:目的不同 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强调保障个人权利,礼治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往往否定个人自由。如在丧礼的哭灵仪式中,哭也有讲究,古代孝子自父母死到殡,必须哭不绝声,宾客吊唁时更是必须大哭。小姐有权收拾丫鬟,具体形式有责骂、针扎、罚跪、罚站、打耳光,将其许配给丑或穷或有残疾的男人,等等。
当然,礼义的内容也要具体甄别,如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应当摒弃,五常(仁、义、礼、智、信)可适当保留,家长制应当抛弃,仁政和德治可适当吸收(有些甚至可发扬光大)。但社会权力的泛化(人人有管制他人之权)也有很大的副作用,即几乎人人失去自由,社会失去活力。但正如《唐律疏议》明确提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可能统治国家的,软的一手不起作用时,硬的一手就应运而生,儒家反对不教而诛,主张先礼后兵,礼教一旦不成,随之而来的刑罚往往十分严酷,此时儒家便转向法家,外儒内法一直是我们传统社会事实上的治理方式,礼治接纳并融合了专制统治的残酷性,因此礼在相当程度上是靠刑来支持的,与其说是以礼入法,不如说是礼刑结合。儒家的君子、小人二分法剥夺了小人参与管理国家的资格,而法治赋予所有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不论其在道德上是小人还是君子。
作为社会公职的权力人已经很难被特权阶层长期垄断,民选精英取代血缘贵族是大势所趋。这种礼高于法的制度格局对我们今天的影响,从正面意义上看,与法治中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基本制度相似。
有的属于礼仪规范(如社交场合的穿着)或养生知识(怎么吃的科学),而住房及交通工具则由个人的经济状况和爱好决定,没有统一的社会要求,个人自由的空间明显扩展。马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9期。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父子兄弟有的涉及婚姻法,有的仅是家庭伦理。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礼义、礼教的对象虽是所有人,但礼制的治理对象主要变成了民,其次是吏,最后才是君。而一个底层村民虽受官府、族长、老辈层层管束,但在家里也有当面教子、背后教妻的权力,其妻对子女也有一定的管理和惩罚权。这些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基本属于个人自由,尽管可能受一定的行业规范约束——如有的单位上班要求穿工作服,但不是所有单位上班都要求穿工作服,即使要求穿工作服也只限于上班时间,下班以后则穿着自由。法律不仅治民,而且治官。
大家各就其位,各安其份,这种以秩序为先的观点,是以对等级秩序的服膺为前提的。但法治社会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社会权力不得侵犯个人自由,因此传统社会的权力在法治社会受到法律的较多限制,如家长对成年子女的许多权利都被取消(不得干涉其婚姻自由等等),族长、老者的权力也往往失去了法律的支持,保留下来的社团权力、村民自治权力等通常也主要发挥着保护(而不是压迫)人权以抵制国家权力侵蚀的作用。
而礼在约束民、塑造民时,给民定的规矩既细密又严酷,使民的自由所剩无几。角度略有不同,但强调君臣名分之别,都不含糊。
法治不相信圣人的存在,即使最优秀的人也难逃任性的本能,也可能利益熏心,一旦拥有权力也都可能滥用权力,也需要用法的理性、规范性、强制性加以约束。法治强调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身份的人应遵循相同的规则,违者受同样的惩罚。
权力体系中的位置上下高低是严格明确的,各就其位,各谋其职,分工制约,总统、总理、省长、市长、县长、局长、处长、科长、议员、法官,所有权力人都有自己明确的职权范围,绝不可逾越身份,其定位之严格比礼治下的权力规范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下不能犯上,上也不能侵下。主人有权惩罚仆人,如《红楼梦》中的王熙凤有权将下人拉出去责打二十板子,革下人一月银米。礼治效法自然,将礼教、风俗、道德、法律融为一体,即兼用各种手段而使其形成有机的整体,各自发挥不同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教育的普及,普通民众甄别精英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管理的能力都较之古代社会大为提高,今天的世界潮流是民主,圣人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平等观念已成为时代主旋律,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人都有进入公职、参与国家或社会管理的权利,作为个体的人越来越独立自主,他们已经不是愚民、草民,要管理他们不仅要使由之,而且要使知之。
对行政裁量的效果规定了严密的监控体系,事后的监督不仅制度化,而且公开化、民主化。即使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臣子,也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礼治 法治 治理 。
四、礼治与法治的治:范围不完全相同 法治的治理范围是有节制的,礼治的治理范围则漫无边际。法治明确划分出法律的禁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良心自由都是法律不能干预的),从而为个人留有较为广阔的自由空间,表现出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因此法家是人治与刑治相结合,儒家是人治与礼治相结合,人治是二者的共同特征。礼治强调的是上要尊重、体恤、爱护下,但这只是道德要求,法治要求的是上下级的权力范围由法定,双方权力有大有小,但在互不侵犯这一点上,彼此是平等的。因此法治既不搞严刑峻法,也不迷信教化,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严格、细致且公正的规范,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为其划出具体的界限,并由独立的司法权保障其得以贯彻实施。法治社会并不排斥社会力量,如法律赋予社团一定的管理权、处罚权,从企业到媒体,其民有性质决定了社会权力的广泛存在,基层自治发挥了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潜能,这些公民社会的组织、职权、作用虽然都纳入了法治的范畴,但法律仍然给其自治留有广阔的空间。
而法治社会是自下而上地选,肯定了在下的劳力者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借鉴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提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
但尽管如此,法律仍然是法律,道德依旧是道德,各自的领域是基本清楚的,违背法律由法律制裁,违背道德受道德谴责。治官时网开一面,赋予特权。
如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固然是为了传宗接代,维系血缘家族的利益,为此牺牲个人的婚姻幸福也可算作一种交易,但动辄对违规者处以杖刑、甚至沉塘等残酷制裁,则反映了在礼治中秩序之重,人权之轻,二者比例严重失调。礼治的治其主体要广泛得多,既包括国家机构,也包括社会力量,乃至为人父母及一切尊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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